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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白求恩醫學院對于學生紀律處分規定


為維護石家莊白求恩醫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設優良的育人環境,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發展,根據河北省教育廳學生紀律處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設優良的育人環境,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河北省教育廳《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職成[2010]22號)》中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校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學生。
  
    第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違反校規校紀,視學生犯錯誤的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紀律處分分為五種: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為限。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處負責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間無違紀行為的,按期自動解除;有明顯進步表現的,經本人申請,學生處審核,學校批準,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察看時間不短于一學期)。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在受處分期間對所犯錯誤有深刻認識并確有明顯進步表現者,可分別在2、4、6個月后撤銷處分。有突出表現的可提前撤銷處分。
  
    第四條 學生違反校紀,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處分或免予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二)能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的違紀行為,積極協助學校查處問題;
    (三)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處分的。
  
    第五條 學生違反校紀,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重處分:
  
    (一)違紀后拒不承認錯誤,故意隱瞞事實或者有包庇他人違紀行為的;
    (二)對檢舉揭發人、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報復、威脅、恫嚇的;
    (三)勾結校外人員參與違紀的;
    (四)在本校曾經受到紀律處分,再次違紀構成處分的;
  
    第六條 凡受到處分者,在本年度內不得享受獎學金等待遇,取消評選各種榮譽稱號。
  
    第二章 違紀處分
  
    第七條 策劃、組織或煽動鬧事,擾亂正常教學秩序和社會治安,破壞安定團結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或違反治安管理有關條例受到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九條 偷竊、詐騙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產者,除必須退回全部贓物外,同時給予以下處分:
  
    (一)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作案價值在100元—30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作案價值在300元—500元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累計作案三次以上(含三次,不計價值金額)予以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經公安或保衛部門確認為撬竊行為者,雖未竊得財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打架、肇事、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及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或參與打架事件、作偽證、提供兇器及傷人者,除負擔全部的醫藥費外,視情節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用各種方式觸及他人者):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致人受傷者,視情節及態度給予留校察看及開除學籍處分。
    糾集校外人員到校滋事,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導致打架,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策劃者:策劃他人打架,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打架者:動手打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持械打架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持兇器傷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參與者:參與打架過程,以“勸架”、“調解”、“詢問”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態發展,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偽證者:目擊打架事件發生,在打架過程中起哄、故意為他人作偽證,并造成調查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對結伙斗毆、聚眾滋事的為首者,從重處分;對能主動承認錯誤并揭發他人者,從輕處分。
  
    第十二條 參與賭博活動者,給予沒收賭資、賭具,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組織賭博活動者,從重處分。
  
    第十三條 收看、復制、傳播淫穢物品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凡參與收看、傳看淫書、淫畫、淫穢錄像(光盤)等淫穢物品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制作、復制、傳播或隱藏不交淫穢物品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在校園內、教學樓或宿舍樓窗口向樓下扔雜物、吐痰、潑水等破壞校園環境,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破壞學校公物,損壞門窗,桌凳、樹木等,除照價賠償外,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多次違反,并造成財產損失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并做相應賠償。
  
    第十五條 在校期間男女生交往過密等不文明行為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經教育不改,做出有辱學校形象,造成極壞影響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在校內吸煙、喝酒,除沒收其物品外再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酒后鬧事,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因吸煙、喝酒引起火災、打架等除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和處罰外,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在教室、宿舍、會場或其它公共場所哄鬧、擾亂公共秩序不聽勸告,聚眾鬧事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引起嚴重不良影響及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在宿舍及教室存放管制刀具、私拉電線、私自安裝和使用電器,破壞學校的用電設施,沒收并給予50元--200元經濟處罰,并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因點明火、私拉電線、私用電等引起火災,除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和處罰外,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因學習成績、就業安置、紀律處分、日常管理等問題,對老師或領導無理取鬧、尋釁滋事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拒絕接受學校管理人員檢查管理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隱匿、毀棄、私拆他人信件,利用網絡、微博、空間、貼吧發表不健康及侮辱性等言論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未經學校允許,在宿舍留宿他人,給予記過處分。跳墻外出或在在校外留宿(走讀生除外)者,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到異性宿舍過夜及帶異性在宿舍過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因留宿他人而發生打架、偷竊事件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實習、實驗期間,不聽指導,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事故者,后果由責任者自負,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偽造證明、涂改證件等弄虛作假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二十五條 無故曠課的,視其情節,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一學期內曠課累計20課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內曠課累計21-49課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 一學期內曠課累計50-69課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內曠課累計70-90課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一學期內曠課累計90課時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擅自離校,節假日及請假不按規定時間返校, 超過24小時的;或因違紀、違法或在違紀、違法調查處理過程中,未經允許私自離校超過24小時的;并且未與班主任或家長聯系,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在此期間,因學生本人所留下的個人或家庭聯系方式有誤,未能及時與本人和家庭取得聯系的;學生本人發生一切意外,后果均由學生個人及家長負責。
  
    第二十七條 寒暑假開學連續二周,未按學校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學校與學生本人及監護人聯系未果,在此期間發生的一切后果由學生本人及監護人承擔責任,學校對學生本人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校期間擅自離?;蛘埣俨粴w連續兩周以上的,學校與學生本人及監護人聯系未果,在此期間發生的一切后果由學生本人及監護人承擔責任,學校對學生本人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紀律處分程序
  
    第二十九條 處分違紀學生的權限、程序與管理
  
    (一)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學生處聽取學生或代理人的陳訴和申辯。
    (二)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班主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分審批表,學生本人簽字,學生處審批,加蓋學生處公章后裝入學生本人檔案。
    (三)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由班主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分審批表并附相關資料,學生處審議后交分管校領導審核,報校委會研究決定,下達處分決定文件,裝入學生本人檔案。受開除學籍處分的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四) 學生紀律處分,由學生處送達學生本人,學生在處分決定書上簽字后生效。決定書一式二份,一份存入學生檔案,一份存學生處備案。拒絕簽字或因特殊情況不能簽字的,以公告方式通知,自公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即視為送達。
    (五)處分決定要視情況及時在全校公布,并告知學生本人及監護人,涉及個人隱私等情況的,不予公布。
  
    第三十條 受紀律處分學生的申訴。
  
    (一)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分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組成。
    (二)學生對學校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學校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學生違法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公安機關處理后,再依有關規定做出紀律處分。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2015年7月第三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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